1.公司注冊變更后為什么一定要變更商標?
《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商標注冊人在使用注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注冊商標、 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變更申請書。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的,還應當提交有關登記機關出具的變更證明文件。商標局核準的,發給商標注冊人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2.公司注冊變更后為什么一定要變更商標?
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或者地址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將其全部注冊商標一并變更(包括已上初審公告尚在公告期的商標),沒有一并變更的視為放棄變更申請。注冊人名義變更的需提供工商部門出具的變更證明原件;注冊人地址變更的僅需提供地址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即可。
3.哪些情況下需要辦理商標變更申請?
答:商標核準注冊之后,商標注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自2002年9月15日《商標法實施條例》施行之日起,已經申請但尚未獲準注冊的商標,也可以向商標局申請變更其申請人名義、地址、代理人,或者刪減注冊申請中的指定商品。